第一条 安全目标

(一)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二)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率100%。

(三)职业危害防护保障率100%。

(四)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率100%。

(五)因工死亡事故为零。

(六)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七)重大火灾责任事故为零。

(八)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为零。

(九)财产损失50万元(含)以上事故为零。

(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十一)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通报批评为零。

(十二)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为零。

第二条 安全责任

(一)各公司设立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一把手和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职能部门。公司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全员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转岗或新入职员工须签订安全责任书后上岗作业。

(二)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组织制定各类安全工作计划、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方案、安全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发布行业安全操作规范,拟定各岗位安全工作操作流程,确定检查频率及标准。

(三)安全管理小组成员或其管理职责发生变化的,7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并公示。

第三条 各公司每月、基层部门每周召开1次安全例会,各公司结合本公司运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宣传,相关内业资料存档。

第四条 每年6月为“安全生产活动月”,各公司组织相应活动。

第五条 安全教育

(一)实行公司、部门、班/组/站三级安全培训,全年不少于24课时(公司级6课时、部门级8课时、班/组/站级10课时)。公司级培训以国家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案例等内容为主。部门级培训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岗位规章制度、防火防盗常识为主。班/组/站级培训以生产设备使用常识、安全用电常识、岗位实际操作规程、生产及施工现场注意事项等内容为主。

(二)外包用工或外来施工人员由用工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并根据工作内容签订安全协议及施工危险因素告知书。

(三)启用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系统,安全活动日、重大节假日前,典型事故案例发生后,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根据安全操作规范等级划分,操作类新员工、转岗员工、离岗半年及以上重新上岗员工须经安全教育。

(六)所有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不合格者重新培训。

第六条 安全检查

(一)集团每半年、公司每月、部门每半月、班/组/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国家及地方政府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前重点检查。对重点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二)检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计划及总结、制度实施、责任落实、安全培训、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及演练、值班值宿、隐患排查及整改等工作及相关内业资料。

(三)公司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制定安全考核细则,定期组织考核、总结、评比,记录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要在公司安全例会上通报,责任人处理结果视情况在集团、公司内部公示,达到警示教育目的。

第七条 安全防护

办公楼、生产运行区域配备安全责任人标识、消防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灯、警示牌等。高压电、易燃易爆、高温高压、超低温管道等张贴警示标识,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一)消防

1.制定消防预案,每年春秋两季各组织1次消防演练。

2.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责任人。

3.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定点摆放,严禁遮挡。全员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按期维护、保养、更换并建立台账。

4.独立办公的公司、部门及各类大型会议场地配有单位平面图,标明单位区域内主要建筑物、重要部位所在位置、消防通道及各楼层平面图、消防设施位置图、疏散路线等。

5.工作时间消防安全门禁止上锁,保持关闭状态且能正常开启。

6.消防器材、用具、沙袋、消防用水等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动。

(二)生产运行及施工现场

1.签订安全施工协议,设专职安全员。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安全员现场监护,留存影像资料。

2.现场施工严格执行设计图纸、文件及国家规范,施工中发现问题应采取建议、变更、签证等方式解决,符合工程使用条件。

3.按规范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在上岗资格证有效期内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及以上返岗的,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上岗。

5.严格执行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运行区域及施工现场。

7.严禁将生产运行区域挪作他用或存放与生产运行无关的物品。

8.做好安全防护,配备灭火器材和防护设施等。道路抢险施工,须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及时报备,做好交通警示及导行工作。

9.进入危险或受限空间须申请许可,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测定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水位深度,符合安全要求后佩戴防护用具并在有人监护情况下进入。

10.员工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施工作业,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11.动用明火须进行动火作业申请,经批准后作业。明火作业时需有专业安全人员监护并配备消防器材,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对可能波及的危险物品做好隔离或封堵,作业后确保不留下安全隐患。

12.多个单位或部门在同一区域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作业人员进行危险因素告知,明确各自的职责及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协调。

13.工作中严禁嬉戏打闹。

14.现场施工加强原材料管理,保证材料的充分利用。

(三)交通运输安全

1.司机在出车前仔细检查车况,车内配备工具箱、灭火器、警示牌、消防锤等,严禁带故障出车。

2.遵守交通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车辆管理部门按月抽查。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主管领导、交警、保险公司,留存现场影像资料。

3.吊车、挖掘机、铲车等特种车作业要有专人指挥,危险区域严禁站人。

4.驾驶、乘坐电动车、摩托车佩戴头盔,禁止骑行时从事接打电话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5.严禁驾驶特种作业车、载货车载客或客货混载。

(四)仓库

1.配备消防器材和报警联动设备、全方位监控系统。

2.仓储区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乱接电源,严禁住人。

3.非专用仓储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挥发等危险物品。

4.非本职工作人员或外来车辆进出库区须登记,出库区时车上物品由库保工签字确认。

5.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潮、防鼠、防虫、防风等工作,发现问题报主管领导。

(五)用电

1.电工作业配备绝缘安全用具,设专人监护。

2.高压作业填写作业票。

3.雨、雪、雷、雾、六级(含)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严禁露天带电作业。

4.严禁超负荷用电、违规用电,使用防护不全或带故障的电动设备、工具。

5.工作区域电源控制开关设专人管理,严禁使用非办公电器设施。

6.在潮湿或触电危险性较大的环境(地沟、井室、金属容器、管道内)作业,使用安全电压小于等于12V的照明设施。施工现场移动式照明须采用安全电压。

7.定期对电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及时清理室外电气设施周围障碍物。

8.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9.配电室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胶板、护目镜,同时加设防鼠设施,定期检验。禁止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启配电箱,私自进入配电室。

10.临时用电由公司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设专人管理,限期拆除。

11.严禁私自接、改电源、电路。电器或电路故障及时通知相关领导指派电气技师维修。严禁违规使用、操作电器、燃气、明火。

12.电线、插座、开关处禁止悬挂衣物等易燃物。

13.电气设备所有保险丝,禁止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与设备容量相匹配。

(六)安保

1.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包括消防监控室),值班值宿人员做好记录,完成交接后方可离开。

2.重点区域电子监控全覆盖,与公安系统联动。

3.重点防范区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报警联动及“三铁一器”,非管理人员禁止入内,其他人员进入须主管领导同意。

4.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公司须登记,车辆停靠在规划好的车位线内。禁止存放外来人员车辆或在生产、经营、运行区域存放个人车辆。

5.提送现金1万元(含)以上使用专车,10万元(含)以上加派安全保卫人员或联系银行协助,同等价值贵重财物参照执行。

6.严禁将办公设备、工具等转借、转送他人。

7.生产、办公区域或宿舍走廊、过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杂物,确保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

8.管辖区域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区域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公司备案。

(七)特殊天气防控管理

1.特殊天气实行预报、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特殊天气防控体系。

2.制定防大风预案,日常做好风险源管控,防范大风天气高空坠物。

3.制定防汛抢险预案,信息完备、可操作。防汛设施及物资配备齐全,按期补充、保养、更换,建立台账。

4.制定雨雪冰冻天气应急预案,提前做好预警和防范措施落实。

5.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加班(特殊情况须审批),及时离开办公场所。

6.每年组织进行办公楼、厂站区防雷、防静电检测,由检测部门出具检验报告。

7.特殊天气过后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加以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修复完善。

第八条 安全设施验收

(一)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工程,生产设备、设施及附属安全设施应组织验收。

(二)经移位的大型机械设备,重新安装的特殊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须重新验收。

(三)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由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常规安全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

(四)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建立验收台账,存档备查。

第九条 隐患排查与整改

(一)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制定各阶段隐患排查及整改方案,监督各部门落实。

(二)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班(组、站)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基层部门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部门隐患。公司实行月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各基层部门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较大隐患,留存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三)安全隐患按等级如实登记备案,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复查。按隐患整改要求落实整改,同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四)各公司设立事故隐患报告和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全员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第十条 事故预防与管理

(一)应急保障

1.信息系统、通讯器材按月维护,确保通讯畅通。

2.制定各类应急预案,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报行业专家审批,并到政府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备案。

3.各公司、基层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组织部门评估预案实施效果,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4.集团、各公司重大活动前做好安全防护预案,确保现场安全。

5.做好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

6.及时在公司企业微信群转发官方安全类文件,传达安全精神,提醒学习到位。

(二)事故抢险及救护

1.事故发生后,实施信息联动,现场最高领导为第一指挥人,实施临时处置。逐级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2.主管领导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负责人可直接向公司一把手汇报。

3.设立警戒线,封锁并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留取现场影像资料。

4.未经生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严禁擅自清理现场。

5.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结合实际立即拨打110、119、120等报警和急救电话,保证生命及财产安全。

6.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公司总经办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控制舆论导向,避免公司声誉受损。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后,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好续报及回头检查,24小时内出具《事故报告》。

(四)事故调查及处理

1.根据事故类别、级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

2.被调查人配合调查,严禁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擅离职守,随时准备接受事故调查组询问。

3.建立事故档案,登记并保管事故资料。事故证据的图文及视频资料由事故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共同留存,并在公司档案室存档。事故单位要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4.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公司总经办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控制舆论导向,避免公司声誉受损。

第十一条 重大事件报告

(一)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生产安全事故、工程事故、车辆事件、治安事件、群众信访事件。

(二)重大事件须在30分钟内通过OA流程报告公司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结果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二条 各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每季度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

第十三条 员工离开办公场所、宿舍要做好巡视、检查:关好门窗,关闭水、电开关及燃气阀门。下班关闭计算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拔掉手机充电器及其他充电设备,安装有报警联动装置的部门须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开启。

第十四条 电瓶车严禁私自在单位车库、库房及闲置房屋内进行充电,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安全协调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宏观分管”的工作原则,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由各系统/公司一把手全面统筹。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增加企业良性曝光率,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十六条 沟通协调范围包含部门内部员工、跨部门员工、员工家属、离职员工、合作伙伴、其他企业等。沟通协调要依法依规,严禁沟通协调过程发生廉政问题。

第十七条 重要沟通协调工作制定考核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工作推进。